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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的投资纠纷,想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权,希望大吗?本文,作者将带你一文读懂:虚拟货币投资纠纷,归不归法院管?用什么案由来立案比较合适?如果㊣法院不管的话,还有没有维权的希✅望?
最近,作者收到㊣咨询:几年前,张三的朋友李四跟他说,有个稳赚不赔的理财项目,想问张三借点币投进去。张三心想:反正自己手里的币放着也是放着,出于对朋友的信任,就转了几个比特币到李四的虚拟钱包地址里。双方约好:等张三要用币的㊣时候,李四就帮✅他把币转手卖掉。这些币按当时的价格来算,加起来差不多有七八万人民币。
后来,比特币的价格涨到几十万人民币一个了,张三找到李四帮他出币,但是,由于李四操作不当,这些币其实早就亏没了,李四提出要按几年前的市场价折价赔给张三。张三就不同意了:比特币的价格相比几年前,都翻了好几倍,还按原来的价格还,这我怎么愿意?于是,张三来咨询作者:在这种情况下,想要李四把币还回来,用什么案由去法院立案比较合适呢?以及,法院线
想诉对方还币,很多人㊣可能第一反应是:俗话说“欠债还钱”,虽然要㊣还的㊣对象是虚拟币不是人民币,但是这不就是民间借贷嘛!关于这个看法,律师当时就告诉张㊣三:你要以借贷合同去法院立案,很难!因为,最高法在2020年《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一条就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因此,人民币、港币、澳币、台币、外币及国库券等有价证㊣券,能够成为民间借贷的标的物。
所以,在我国还没有明确定性虚拟币交易合法性地位的大环境下,如果想把“借虚拟货币”的行为,认定成“资金融通”,是有点牵强的。再说了,你说是借币,你们有借条和银行转账记录吗?你只拿着转币记录去法院立案,说别㊣人欠你币,要打借贷合同纠㊣纷,这法院能同意吗?所以,以民间借贷为由,去起诉借币,法院多半是不给立案的。
返还原物纠✅纷,就是把㊣虚拟币当成一种种类物来处理。由于虚拟货币作为商品在市场上具有交易价值,且大部分人获取虚拟货币的方式亦是通过金钱作为对价相互转让,因此虚拟货币具有经济价值。同时,虚拟货币可以通过建立电子钱包储存在公钥上,在能被任何人查询到的基础上,排除了除所有者外其他人对于虚拟✅货币㊣的占有,而所有者又可以通过特定的私钥随时支付、转移其虚拟货币。因此,虚拟货币可以受所有者的支配,可以构成民㊣法意义上的“物”。那么,根据《民法典》第235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如果是原物已经灭失的情况,虚拟货币的所有者可以请求对方返还同一种类物或者相应的折价款。
委㊣托合㊣同纠纷,也就是把双方之间的行为视作委托处置关系,那么理论㊣上,作为委托人,有权随时要求解除合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虚拟币交易可能会增加金融炒作的风险”,按照《㊣民法典》第153条,在实践中,该行为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但是即使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根据《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双方应当返还因无效民事行为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的,折价返还。
作者及其团队之前在广东就代理过一个以“委托合同纠纷”为案由,要求法㊣院判还以太坊,最后获得胜诉的案子。该案件在二审阶段,广州中院也维持了原判。该案例也是自924通知之后,全国首例法院判还以㊣太坊的案例。
既然有关虚拟货币交易的合同很可能因违背公序良俗被法院认定为无效,那么去法院起诉,是打 “合同无效”还是打“解除合同”更合适呢?作者认为:在“924通知”发布之后,目前绝大多数的公开判㊣例都更倾向✅将“交易虚拟币”作为一种无效民事行为来看待亚洲首富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所以,相关㊣案例也基本以“合同无效”来进行判决和认定。至于起诉的诉请里,用“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其实㊣✅都㊣可以,由于“无效事由是否存在”是法院应当主动审查的事项,即使用“解除合同”起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合同存在无效情形㊣的,也可以主动认定合同无效。
前文提到的,作者及其团队代理的全国首例法院判还以太坊的案件中,团队最初的诉讼请求是解除委托合同,之后结合具体案情提交了变更诉㊣请,最后,诉争合同也确实被法院判定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了。法院依据《民法典》中对合同✅无效后处理方式的规定,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相应的虚拟币,从客观上来看,律师主张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支持。结合司法实践中其他虚拟货币合同纠纷的案例,律师尝试对裁判规则进行梳理,以此来洞悉司法机关对于虚拟货币合同的效力认定的态度。
从刘思宇诉盛林林委托合同纠纷案【(2021)京03民终14106号㊣】可以看到,二审法院认为案涉《资产管理顾问协议》因违反了“924通知”的有关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案涉《资产管理顾问协议》无效。而在丰复久信公司诉中研智创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2022)京03民终3852号】中,法院认为“挖矿”行为㊣不仅与社会能源消耗相关,而其产生的比特币后续带来的一系列交易行为与金融秩㊣序同样密切相关。因此,法院同样认定案涉“挖矿”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无✅效合同。
贺亮芳、周杰买卖合同纠纷案【(2019)湘01民终6247号】中,法院依据公告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的帮呗、硒链网络虚拟货币买卖,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确认无效。而在朱晓萍与张健香买卖合同纠纷案【(2018)苏05民终8325号】和李双江、黄淑敏买卖合同纠纷【(2021)粤04民终2401号】中,法院认为案涉虚拟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当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或由于案涉标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相应买卖行为应当被禁止,因此案涉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
可以看到,损害公共利益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是虚拟货币交易合同无效的两大原因。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则可能会避免复✅杂的解除合同程序。且法律后果明确,合同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该路径对于案件的处理较为高效。但是,合同无效的证明难度较高。且若虚拟货币交易合同已经执行了一段时间,财产返还可能较为复杂。
也有一些法院,会认定虚拟货币买卖或委托合同是有效的。因此,会按照一般的民事合同的处理规则,去处理虚拟货币纠纷。在这样✅的情况下,主张解除合同,同样可以实现诉讼请求。
如在朱瑞清与方海鹰买卖合同纠纷【(2020)京民终747号】和何红梅等与买卖合同纠纷【(2021)沪01民终11624号】案件中,两地的法院都认定案涉虚拟货币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因此,法院按照《民法典》中“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规则对纠㊣纷进行了判决,对案涉合同进行了解除,让过错方退还款项或折价赔偿。但是要注意,由于虚拟货币在我国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哪怕是在虚拟货币合同是有效的情况下,不是㊣中央银行发行或认可的数字货币,相关权益并不受法律保护。在李仁闯与许小梅买卖合同纠纷【(2020)苏01民终11023号】案中,许小梅以虚拟货币支付货款的行为未得到法院认可。
当前,我国法律法规并未禁止虚拟货㊣币或代币的持有和合法流转,也未禁止私人之间正常交易虚拟货币。因此,虚拟货币的交✅易并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主张虚拟货币交易合同有效是具✅有合理性的。而虚拟货币交易合同有效,有利于按照约定好的合同条款或是《民法典》中对于合同的一般规则去处理纠纷,能够更高效、更合理地保护咱们的合法权益。并且,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若对方当事人存在违约情况,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以此来最大限度保护自身的权益,同时双方也有更大的协商空间来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
在实务中,团队也发现,部分地方法院会回避虚拟货币合同效力的问题。在谭天与覃冬源买卖合同纠纷案中【(2020)琼民申305号㊣】,一审认定案✅涉交易行为无效,而二审和再审都回避了案涉合同效力认定的问题。诚然,在当前对㊣于虚拟货币交易的规定未十分完善的背景下,虚拟货币交易、委托合同的效力认定依旧是充满了争议。在处理虚拟货币合同纠纷时,应具体分析案情,区分合同的性质是虚拟货币交易还是虚拟货币委托投资?合同所涉虚拟货币或交易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公共利益?这些问题对于选择“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的路径是至关重要的,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果按照上述路径,以“返还原物纠✅纷”或“委托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仍然不予立案,就真的无了吗?也不是!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因此,如果法院㊣不予立案,你可以向受理的法院申请《不予立案裁定书》。如果对该裁定✅不服,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其次,如果对方向你借虚拟币的目的,就是想将你的币占为己有,根本不想还给你,即名为借币,实为骗币,那就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这时候,当事人可以去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并不能因为案情涉及“虚拟货币”,就可以不予立㊣案。
一方面,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认定虚拟货币交易系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刑法与民法所保护和调整的法㊣律关系有所不同,办案单位不能因为民事合同无效,或者民事诉讼未被法院受理,就否认刑事案件背后保护的法律关系。
由于不同地方法院对待虚拟货币案件的态度有所不同,具体能不能真的立案,还得看证据是否充分、完整,以及法院审核的实际情况来综合判断。有一些地方法院,对待虚拟货币相关案件的态度比较谨慎,立案难度就会比较高,甚至会存在对虚拟货币相关案件统一不予立案的情形;法院对虚拟币的态度相对开放的地区,立案难度就相对低一些,比如江浙沪地区。除此之外,立案材料是否专业,也是影响立案、判决的重要因素。总之,在实务中,法院最后会不会真的受理这类案件,还是要结合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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