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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迭代和电子商务的深入普及,虚拟经济发展势头迅猛,然而,虚拟货币缺乏监管,价格波动大,投机炒作盛行,由此也引发了不少纠纷。近日,商河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以“虚拟货币”作为理财对象的㊣合同纠纷,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去年10月,某县城内举行了一场有关投资㊣的讲座,宣讲内容是在某平台购买虚拟货币U币。陈某认为该投资可以随进随出,在案外人张某向其提供王某的银行账号后和虚拟货币平台纠纷,陈某✅向王某的账户转账7万余元,由王某购买了1万个U币。
张某在陈某的手机上安装了某交易软件,王某将1万个U币转入陈某的账户。但后来打开该软件后显示资产数据为零。陈某认为王某取得7万余元系不当得利,损害了自己利益虚拟货币九大交易平台,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返还7万余元购币款并支付利息。
关于本案案由,陈某主张要求王某返还不当得利款,但根据双方当事人一致的陈述,陈某向王某转账是基于陈某的正确的意思表示,并非王某无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故本案不属于不当得利纠纷。本案系双方达成一致意思表示,代为购✅买U币引发的纠纷,故应确定为合同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的“U”币是一种类似于比特币的网络虚拟货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及《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规范性文件,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
本案中的✅U币是一种虚拟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U币的投资及买卖不受法律保护。陈某受讲座内容影响将款项转入王某账户用于购买U币,王某购买U币后存入陈某在某平台的账户,双方之间形成内容为代为买入U币的合同关系。根据上㊣述规定,判决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无效。
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对此,我们应树立正确投资理念,自觉防范虚拟货币交易风险,警惕高收㊣益的诱惑,避免自身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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